关于做好2017年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社会力量参与对口支援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院系:

 

      2017年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社会力量参与对口支援项目申报工作已经开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符合条件的可尝试申报,并在2017年11月17日前提交申报材料。

 

 

关于做好2017年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社会力量参与对口支援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7/10/30 17:04:16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社会力量参与对口支援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沪合组办〔2017〕23号),现就2017年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社会力量参与对口支援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本市相关社会组织及企业在对口支援地区2017年已经实施及2018年底前将要实施的助推教育卫生、扶贫济困、农业产业、科技文化、社区治理,生态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项目。

  本市对口支援地区包括:新疆喀什地区、克拉玛依市,西藏日喀则市,云南省,青海果洛州,贵州遵义市,重庆市万州区和湖北宜昌夷陵区。

  二、资助方式

  对社会公益项目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事前资助与事后资助相结合,以事前资助为主。

  符合资助条件的社会公益项目资助比例不超过该项目投入资金总额的30%,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受理单位

  本市相关部委办局、各区政府合作交流办、市政府相关驻外办事处及对口支援前方工作机构,负责受理相关社会组织及企业提交的资助申请。

  四、申报程序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11月20日,符合资助条件的社会公益组织可向受理单位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11月25日前,受理单位按规定审查申报材料确定其真实有效,填写推荐意见,向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提交申报材料。

  12月15日前,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遴选;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开展分类评审,综合相关意见后提出资助建议,经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后,将拟予资助的项目在市政府合作交流办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根据公示结果,市政府合作交流办依程序确定资助项目方案,报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与受资助项目主体签订协议,拨付专项资金。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吃透精神,主动对接,针对本行政区域或工作领域内社会组织及企业需求,加强针对性政策宣传,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及企业踊跃申报,聚焦聚力脱贫攻坚,为全面小康建设贡献更多力量。

  (二)严密组织程序。各相关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把好环节关程序关,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及本通知要求做好工作,把政策的精准性导向性充分体现出来。

  (三)确保诚实守信。申请资助的社会公益组织应当严格自律,依法、如实填报申请材料,获得资助后按要求报告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开展过程管理。对于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或挪用资助资金的,视情况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把好时间节点。此次是首次申报社会力量资助项目,政策性强,关注度高,要求严格,相关单位应当加强沟通配合衔接,主动跨前工作,按照时间节点组织各流程工作,保证政策精准、项目精准、效果精准。逾期未提交申报材料的将不予受理。

  专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社会组织参与对口支援公益项目申报书

        2.对口支援项目申报主体需提交的书面材料清单

  联系 人:凌瑜 电话:23115406,13916043307

  邮件地址:13916043307@139.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