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论坛”新增苏 勇老师的“以平常心对待民营企业”一文,请点击访问

近日,中共河北省委和省人民政府颁发了旨在加快改革进程的2004年一号文件,其中一条主要内容是: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在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者,不得启用刑事追诉程序;在追诉期内的,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和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对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法律未予规定的经营行为,要按照有利于发展的原则予以处理。
该文件一经媒体披露,就在社会上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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