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产业经济学系列讲座第6期 ――Patentability and Screening(可专利性及筛选机制) 2006年下午4:30现代产业经济学讲座之六在李达三楼307举行,题目是可专利性及筛选机制。主讲是复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的寇宗来老师,主要讲解的是其刚完成初稿的一篇英文论文。
报告会由管理学院产业经济学系陈杰博士主持。 报告开始,寇宗来老师就对可专利性的定义进行了界定,并就专利保护与版权保护进行了区分。可专利性(patentability)是指创新程度达到可以授于专利保护。可专利的创新成果必须具有的特征有:1)新颖性,2)有用性,3)先进性,或称不显而易见性。其强调指出,这三项特征具体应该以什么样的标准来评定,是没有统一的规定的。
在国际上,目前有一种呼吁降低可专利性标准水平的声音。认为有助于激励创新,提高公共知识积累。在假定社会存在唯一的创新者,其能力高低的概率给定等一系列的假定与推导之后,得到的主要观点有:1)可专利性标准水平的确定有赖于对其公共品效应与排斥效应的权衡。2)社会福利是倒U型的(以创新度为横坐标),因此,若可专利的标准位于最高点右边,降低可专利性标准是有利的。若位于最高点左边,但处于社会福利曲线正斜率区域,降低可专利性标准所导致的公共品效应造成的损失是大于排它性效应的,社会福利将会减少,降低可专利性标准是不利的。若位于福利曲线最左边的斜率为零的区域,则可专利性标准的改变是不会对社会福利造成改变的。在这三个区域,最后得到的均衡分别是分离均衡,准混同均衡与混同均衡。
在论文的推导过程中,采用的推导思路其实与垄断限价模型是基本一致的,其核心均讨论了分离均衡与混同均衡。寇宗来老师通过建模推导分析了可专利性标准的改变对社会福利的影响方式(通过影响公共品效应与排它性效应),并分析社会计划者(政府)在制定这一标准时考虑应考虑的主要问题。较好的实现了理论建模与实际问题的结合。 报告后的讨论阶段主要集中在公共品效应的解释,可专利性影响社会福利曲线的路径及社会计划者制定可专利性标准的考虑因素等问题进行。 整理人:产业经济学系一年级硕士生张兴瑞 报告全文见附件。
产业经济学系
200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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