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14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上海税务部主管合伙人蒋颖女士又一次来到复旦的讲堂为同学们作讲座。晚上6:30,在史带楼204教室,讲座正式开始,此次讲座的主题的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带来的挑战与机遇。由于企业所得税几乎是每个企业都会涉及到的基本税种,所以同学们对此次讲座抱有极大的兴趣,除了MPAcc的学员外,教室里也挤满了很多MBA的学员。
蒋颖女士首先介绍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的背景。国家主要是出于以下方面的考虑:内外有别,有违公平;两套税制,管理繁复;返程投资,政策落空。同时现阶段的时机也较成熟,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第一、投资软环境的改善引发税收优惠转型,第二、财政实力的增强抵消了减税压力,第三、WTO过渡期满要求税制接轨国际规则。所以综合以上各方面原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今年3月16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获得高票通过,新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此次两税合并是我国第三次企业所得税合并,第一次是将各种类型的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成统一的外资企业所得税,第二次是将各种类型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成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经过这一次的合并后,所有类型的企业将不再区分内外资,都统一由这部法律来规管。
新企业所得税法最大的变化就是对所得税税率进行了调整,主要由以下几种税率:一、标准税率为25%;二、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新的基准税率设为25%,从国际数据来看,这一税率处于适中偏低的水平,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国内企业竞争力,而且也有助于继续吸引外商来华投资。相关财政数据显示,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其中税率最高的三个国家日本、美国、德国分别为39.5% 、39.3% 和38.9%,另外加拿大、印度、法国、意大利、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也都高于30%,同时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也达到26.7%,所以新税率也是在考虑了方方面面的因素后根据中国目前的国情制定的最为合适的税率标准。
另外一个变化是新税法提出了“纳税居民”的概念,凡在中国设立的企业或虽在境外设立但实际管理地在中国的外国企业都称为中国纳税居民,对于中国纳税居民,税务局将对其全球所得征税,与此概念相对应的是在境外设立并且实际管理地也在境外的企业,这种称为非中国纳税居民,对于非中国纳税居民,税务局只对其来源于中国的所得以及与中国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收入征税。
新的税收优惠以鼓励特定产业和项目为主,而现行法规中很多仅针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将被取消。如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针对外商投资出口型企业的额外优惠,在特殊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15%和24%税率的优惠全部取消。而原来只有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则扩大到全国范围适用,同时也加大了对创业投资企业和生产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另一个税收优惠的重大改变是目前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和单位实行计税工资制度,超过扣除限额的工资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这一条款的规定很大程度上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一规定已明显不合时宜,新税法则作出了及时的调整,改按企业和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予以据实扣除。两税合并对金融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等将会产生正面的影响,这些企业由于利润较高,税负则会大大减轻。
新企业所得税法也作出了一些过渡阶段的安排。如外商投资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前已开始享受免税期的,继续享受剩余的优惠期。外商投资企业于新税法公布前已批准设立的根据旧的税法享受免税期的资格,并且在新税法实施前还未开始免税期的,免税期在新税法实施之日开始计算。按原税法规定享受15 %和24 %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在5年之内逐步过渡到25%的税率。
最后蒋颖女士也介绍了一些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关的税务筹划课题。晚上8:00讲座准时结束,随后许多同学向蒋颖女士提出了他们所关心的问题,蒋女士都一一给出了具体且令人满意的答复。由于时间的关系,答问环节不得不在8:20结束,在场的同学不约而同地给出了热烈的掌声。相信这次的讲座对每一位同学来说都有很大的收获,而且对各自的工作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MPAcc项目 俞耀峰供稿
2007年4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