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的通知

 

现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的通知”,请相关单位根据文件要求积极组织申报,相关文件和申报表格可去文科科研处网站通知栏查询,申报材料请于2011年7月9日前上报文科科研处审核盖章,逾期不侯。

上报材料的清单如下:

(一)   申报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材料:

①申报评审书7份(含1份原件)

②6份匿名活页材料

③成果7份

(二)   申报全国教育科学研究终身成就奖的材料:

①申报评审书7份(含1份原件)

②三项代表作成果各7份。

以上材料一律用A4纸复印,于左侧装订成册。各栏目填写不下时可另加附页。

 

联系人:肖卫民、宗一文

联系电话:55664303

 

                                                      文科科研处

                                                    2011年6月20日

 

教办厅函[2011]66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

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解放军总参军训部、军事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部属各高等学校,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促进我国教育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检阅2004年至2010年我国教育科研战线所取得的工作成就,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育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高质量的科研成果,为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教育事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科学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我部决定开展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把奖励成果和激励个人结合起来。本次评奖活动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现将《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发给你们,请组织做好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优秀成果与人选的申报和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评奖活动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代行评奖委员会职责,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行评奖办公室职责。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应尽快确定专门机构(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的成果与人选申报、资格审查和向评奖办公室上报推荐工作。

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的申报、推荐工作由学校(单位)科研处负责组织。教育部机关各司局可直接由其办公室组织申报。

解放军系统由军事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组织。

三、本次评奖活动,时间跨度大,参评成果多,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做好评奖服务工作。为确保推荐工作按时完成,保证推荐质量,请严格按照《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规定的评审条件和要求组织实施,并于7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推荐参评成果和人选汇总报送评奖办公室。

四、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奖工作的日常事务。

  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中路46号 邮编:100088,电话:(010)62003308  62003304 (传真)(010)62003859。电子邮箱:jks.qgb@cnier.ac.cn

 附件: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教育部办公厅

 

附件:

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条  评奖宗旨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育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强化教育科学研究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检阅2004年至2010年我国教育科研战线所取得的工作成就,表彰新中国成立以来为我国教育科学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资深专家,进一步繁荣和发展教育科学事业,提高教育科学研究质量,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作出更大贡献,教育部决定开展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

第二条  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实践,全面检阅近年来教育科研战线取得的丰硕成果,表彰新中国成立以来为教育科学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资深专家,树立先进典型,传承严谨求实的良好学风,推进教育科学的发展和创新,提高教育科研质量,为建设教育强国做出新的贡献。

评奖工作坚持政治标准与学术道德标准;倡导质量第一;体现社会贡献;注重国内外影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第三条  评奖范围

1.成果奖评奖范围

(1)凡列入全国教育科学“十五”、“十一五”规划的各级各类立项课题均可参评。

(2)凡未列入全国教育科学“十五”、“十一五”规划而公开发表和出版的教育科研成果,或不宜公开发表和出版但被决策、管理部门采用的教育科研成果,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部司局、直属单位、直属高校推荐,也可参加此次评奖。

(3)凡已在往届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奖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再参加本次评奖。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开展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活动的,其推荐成果主要应是评奖活动中已获奖成果。凡参加评奖活动而未获奖的成果,一般不再推荐参评。未参加评奖的成果可推荐参评。

(5)参评成果限定在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

2.成就奖评奖范围

(1)长期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工作。

(2)为教育科学事业作出了突出贡献。

第四条  参评内容

1.成果奖

(1)已公开出版和发表的成果,包括著作、论文、研究报告、工具书、教材等(不包括论文集、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

(2)不宜公开出版和发表,但已被决策、管理部门采用的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

2.成就奖

(1)代表作(如学术著作、学术论文、经典教材等);

(2)社会影响(获奖证书、领导批示等)。

第五条  奖项设置

本次评奖设研究奖项300项,其中:

1.终身成就奖:10项。

2.一等奖:20项。

3.二等奖:90项。

4.三等奖:180项。

第六条  参评条件

1.成果奖参评条件

对参评成果在指导思想、学术价值、应用价值、社会效益、研究方法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参评成果应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和时代性特点,科学解释和准确解答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体现我国教育科学研究的最新水平。基本条件是:

(1)政治上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正确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科学研究。

(2)学术上要求学风端正,观点鲜明,资料翔实,数据准确,论据充分,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要求。

(3)社会反映上要求所提出新观点、新概念、新思想、新方法,在理论探索和学科建设上具有开创意义,受到学术界普遍认同;反映教育改革发展的真实情况,针对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提出具有重要价值的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被党政部门充分吸收采纳;独创的教育教学思想在较大范围内长期实验推广,在推动教育改革和提高教育质量方面取得明显实效。

(4)以反映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优秀成果为奖励重点,并重视奖励基础研究以及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的优秀成果。

2.成就奖参评条件

获奖者必须在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理论体系,探索教育发展规律,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教育科学研究,学风端正。

(2)从事教育科研工作50年以上(含50年),目前仍从事教育科研工作。

(3)在教育理论创新、教育决策服务和教育改革实验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得到社会广泛认可。

第七条   评奖组织

1.教育部成立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奖委员会)领导评奖工作,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代行职责,最终审定获奖成果和获奖人选。

2.评奖委员会聘请学科评审组,负责对参评成果和人员进行评奖并表决,向评奖委员会提出获奖成果和人选建议名单。

3.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行评奖办公室职责,受理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推荐上报的成果和人选,负责处理评奖工作的日常事务,处理异议投诉等。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确定专门机构(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区域内的成果和人选申报、资格审查和推荐等项工作。

5.教育部各司局个人的参评成果,由各司局签署推荐意见后,由其办公室直接报送评奖办公室。

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由学校(单位)科研处负责组织。

军队院校由军事教育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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