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产业经济学系列讲座第19期简报

---法律、政治组织与公司治理
(Legal/political institutions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2006年12月29日13:30-15:00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助理教授Zhou Wubiao在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李达三楼207室做了一场名为“法律、政治组织与公司治理”的讲座。讲座由管理学院产业经济学系陈杰博士主持。
Dr Zhou首先简要介绍了其讲座的主要目的:(1)回顾关于法律、政治组织与公司治理关系的相关文献,(2)公司治理为什么会被选定为此报告的中心议题。针对这两个目的,其报告可分为如下几个部分:(1)、什么是公司治理,(2)有效的公司治理所需具务的条件,(3)、最近关法律/政治组织与公司治理关系的相关文献的比较研究,(3)、法律/政治组织、公司治理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4)结论
Dr Zhou指出,公司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三方面法律的影响:(1)公司法(产权法),他认为这可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角度来理解(2)社会上通行的公司财务规则,(3)劳工法。
在当前的研究中,关于社会组织对于公司组织的影响有两种观点:(1)、社会组织对于公司治理有重要的影响,存在一种比其它方式都好的公司治理方式。(2)社会组织对公司影响不大,不存在最好的公司治理形式。
在报告中,Dr Zhou重点报告的是论述不同的法律体系,其所对应公司治理结构不同这样一个观点。根据对文献的回顾,他总结出,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以德国,北欧为代表的德式法系都对应的占主流的公司治理方式均不同。
欧美法系对于私有产权进行了严格的保护,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是其保护的重心,效率是优先考虑的因素。因此,在欧美法系国家,公司治理一般的特征为:公司属分散性股东所有,但公司由职业经理人负责运营,而公司员工则权利很少,无权参加公司的战略制定。但是,社会上有大量的外部监督者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监督,市场机制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
而德式法系对私有产权的保护是相对较弱的,更加重视社会的公平与稳定。因此,在德式法系国家(以欧洲大陆及日本为代表)实行的公司治理是:大股东占有公司绝大多数的股票份额,并且直接参与公司的运营与监督。信息批露不透明。而员工的权利则比较大,在董事会中占有席位。
大陆法系对于私有产权的保护是最弱的,大量的公司是属国家所有。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很多大公司及金融部门都是归国家所有,由政府负责运营。企业的雇员同时也是政府官员,其职业生涯是受官僚体制的影响很大。
而劳工法对公司治理的影响者主要受劳工法所给予劳工的权利大小,保护措施的可行性等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德国式的社会式民主国家对劳工权利的保护比较好,收入差距也比较小。
而导致不同公司治理产生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结如下:商业法案(尤其是产权法案);社会不同阶层之间的矛盾,尤其是资本所有者、职业经理人及员工三者之间的矛盾,公司治理方式的可移植性。
最后,Dr Zhou总结其报告的结论为:公司治理是政治、文化、历史等共同形成的结果,都通常不是一个完全理性的制度设计。有力的产权保护及发挥金融市场作用在经济发展中充当一个积极的角色。而劳工法则有助于劳动力市场稳定有效的运行。
 
 报告整理人:张兴瑞,产业经济学系2006级硕士生
 
管理学院产业经济学系
2007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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